查看原文
其他

突发,国网平山供电公司“丁主任”动手打人了??!!!事发昨日早8时许

斋坛 我的大平山 2022-01-10
  为


突发,国网平山供电公司“丁主任”动手打人了??!!!事发昨日早8时许

据现场亲眼目睹者某某说:三个人打的(戴某同),有丁主任,有齐某伟(丁主任的司机),还有第三个人。还说“该带着戴某同去(医院)看看,这样下去可不行。

当日在派出所,戴某同说“他们几个人,打我头子、踢我肚子、腰部,现在我头子疼,今天就不回去了,得到石家庄市里的医院去看看”。

经向戴某同妻子证实:的确“被打的”是原国网平山供电公司变电工程技师、原插队落户孟贤壁村知青、62岁的孟贤壁村拆迁户戴某同。自从2013年9月至今七年时间里,戴某同先后因平山县城冶河西路西沿拓宽和孟贤壁旧村改造,他家合法的宅基地、房产被强拆、断水断电断路破坏等引发的多个问题,先后被拘禁、拘留、拘役共31次。”


据悉,连续多日戴某同及其家人因位于平山县城冶河西路香榭丽都B区西侧的二层楼房院东房的屋顶被砸出一个大窟窿、以及平山县城建设指挥部和供水服务中心在其儿子名下“已被强拆但分文还没有赔偿的宅基地上深夜挖沟铺设供水管道,以及反映刘所称的某保安公司和某聚物业公司涉嫌利益链、利益输送,不经公安局批准 变相跟踪、限制戴某人生自由等问题。期间,从5月22日至今,戴某及其家人已连续7次向110、12345市长热线、民生关注等热线报警求助,相关单位和警方也都已介入调查。

据戴某同本人反映:“以前好好的,疫情之前,我由县公安局安排的群英保安公司保安看着,现在换成一个不知道什么保安公司的这个娘们看管我,多次和她要营业执照和身份证,就不给我。还不说实话,不是骗子,就是贩子。为此,我在6月3日上午去找丁主任,就是国网平山供电公司办公室主任丁某,看看他和这娘们什么关系,不是存在利益输送,就是关系不正常,得报警让公安局给我查查。当天早上我叫我妻子报警,然后我就到局里(指国网平山供电公司,以下简称“电力局”)问丁主任,他和这娘们什么关系?不能让她天天跟踪我,看着我,限制我自由!”

说起这次戴某同被打的经过,戴某同妻子介绍:“事发前一天(2020年6月3日),早上6时许,戴某同在家嚷嚷着说:“他妈的,这*娘们(指现在我家楼下看管戴某同的某物业负责人刘某),不告他们不行!”。我就向他解释:她说她是**保安公司的,总部在石家庄市里,单位全称是河北某辰**服务有限公司。但保安张某在给他们的保安车加油的开支票据上,上面填写的单位全称是“石家庄某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整日提心吊胆的!”戴某妻子回忆说:“因担心戴某同再出状况,我在戴某同出去后,于(6月3日)早7时17分给110报警称:现在负责看管戴志同的物业公司“保安们”连日来和戴某同已多次发生不该出现的肢体冲突,像跟犯人一样时刻不离的跟踪监视着,给戴某同情绪、精神造成很大的刺激、反弹和不稳定。同时,他们也监视、跟踪我全家人(包括我和我的孩子们),不像之前县公安局安排的平山某英保安公司的保安们在稳控戴时,倾向于“照顾”,而非像现在这样对待犯人一样的监视、跟踪、肢体冲突,整日提心吊胆的,恐怕再有什么事发生、或进一步恶化。希望公安局从利于稳控戴某同的角度出发,出警和电力局沟通、查查在安排保安问题上,是否存在“没有经过公安局批准,或是否存在安保利益链、利益输送、限制人生自由等等问题”。

戴某妻子接着说:“随后我到了电力局,通过看管戴某同的保安张某联系到他们的负责人刘某一起到电力局等待接出警民警调查。8时46分,桥西中队民警王某等2人赶到电力局。当询问刘某接手“保安”戴某同任务情况时,刘某说:'这你们问丁主任吧`,就扔这么一句话,刘某就扔下王警官匆匆走开了。然后我陪王警官等2人一起到电力局办公楼三楼接待室见到了丁主任。还是一样的话题,王警官问丁主任,丁主任却回答说不知道。当场戴某同联系原看管他的某英保安公司经理刘总,问刘总是谁和保安公司联系的,刘总电话里直接回答是“丁主任”。当场戴某同就和丁主任激烈、激怒争吵起来。随后戴某同随同警车前往桥西中队警所继续反映问题。”

戴某之妻继续接着说:因对戴某同精神问题的担心和恐怕再出什么状况,比如挨打。因我当时在电力局遇到好心人劝我 说一边给丁主任开车的那个司机齐某伟,是管电力局保安的头儿,可和刘某可是两口子。所以,当天上午得知这一情况后,我不顾我的车牌号限行,赶到桥西中队警所看着戴某同向办案民警反映情况。并希望办案民警通过向负责监管保安公司的县公安局治安大队了解情况,看看刘某物业公司是否具备保安公司营业资质、是否在看管戴某同问题上存在限制人生自由、影响生活安宁问题。在此我认为:既然宪法确认了公民的人格尊严、人格平等、人身自由受法律保护。但如果国网平山供电公司个别工作人员不经公安局批准,随意更换保安公司,随意雇佣保安跟踪、监控、看管戴某同,不仅导致戴某同精神状况恶化,也侵犯我们全家的隐私权、荣誉权、亲属权、隐私权等人身权利,是否经过公安局审批?是否经上级领导授意?这一点很重要。为此,我要求公安局信息公开,对非经公安局批准的对戴某同私自更换保安公司变相限制戴某同人生自由,而非所谓的“照顾”行为申请立案查一下刘某的“物业公司”是否存在无证安保经营、利益链利益输送和变相限制人生自由等行为,是否打着正规保安服务企业的旗号违法、违规经营,未经公安机关批准,未取得《保安服务许可证》和《保安培训许可证》擅自开设保安服务公司、从事保安服务经营活动、自行招用保安在本单位以外或者物业管理区域以外提供保安服务或以其它名义变相开展保安服务活动。

戴某妻子还说: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是公民最起码、最基本的权利。而限制人生自由,侵犯公民个人隐私隐私,是违反法律规定,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所以这种情况下,我们不得已选择报警处理以制止事态进一步恶化。而事实也正像我所担心和预感的噩梦出现在真实:就在昨天上午(6月4日上午9时19分),丁主任电话上和我说“正往派出所走”,“喃俩(指和戴志同)打了一架,拉扯了”。另据现场目击证人某某说:三个人打的(戴某同),有丁主任,有齐某伟(刘某的爱人),还有第三个人。还说“该带着志同去(医院)看看,这样下去可不行。经询问戴某同,戴某同说“他们几个人,打我头子、踢我肚子、腰部,现在我头子疼,今天就不回去了,得到石家庄医院看看”。

以下照片是刘某临时雇佣四名保安昼夜看管戴某同已近6个月的值班车。


目前,案件进一步审理中。

相信2020年5月28两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人民权利的宣言,通过对公民权利的充分保护,凝聚国人对法治的希望,是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福祉。对践踏人格,摧残人性,不担当、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任意决策、任性执法、推诿扯皮、敷衍塞责以及存在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等问题,不严禁不足以维护公民的尊严。


有关法律规定参考:

1、对未经公安机关许可,擅自设立保安服务性质的组织,在社会上为用人单位、个人提供保安服务的,要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会同工商行政部门坚决予以取缔。其中,无证保安公司营业额超过50万元、非法所得超过10万元的,将按照非法经营罪追究刑责。

2、对保安服务公司参与“截访”的行为,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要立即上报,除对直接违法人员追究刑责外,管理失职的保安公司法人也将被处以2万至10万元的处罚。

3、对自行招用保安员的、或以变相开展其他名义保安服务活动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未按照规定从保安服务企业聘用保安员,擅自聘用其他人员从事保安工作的,要予以处罚。

4、人身自由权是指公民在法律范围内享有独立行为而不受他人干涉等的自由权利。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是公民最起码、最基本的权利,是公民参加各种社会活动和享受其他权利的先决条件。其中包括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指与人身有密切联系的名誉、姓名、肖像等不容侵犯的权利,具体体现为人格权,如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

5、《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里,将健康权、名誉权、荣誉权、亲属权、隐私权等人身权、隐私作为公民的一项权利,是包括国家、政府在内的所有社会主体都必须予以尊重的。政府作为公权力机关,不仅不能非法侵害公民隐私权,而且应当采取积极措施保障公民隐私权的实现。

6、法律承认隐私权的根本目的是为了充分尊重个人的自由和尊严,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福祉。凡是自然人对于自己的正常生活,都有所享有的不受他人打扰、妨碍的权利。凡是与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无论对本人是否有利,隐私权人都有权加以保持和隐匿,不让他人得知。其中,生活秘密是个人的重要隐私,涵盖的范围很宽泛,包括了个人的生理信息、身体隐私、健康隐私、财产隐私、谈话隐私、基因隐私、个人电话号码等。每个人无论地位高低,哪怕是生活在底层的普通人,都应该有自己的私密信息,无论这些秘密是否具有商业价值。凡是涉及个人不愿为他人知道的信息,无论该信息的公开对权利人造成的影响是积极的还是消极的,无论该信息是否具有商业价值,只要该信息不属于公共领域并且本人不愿意公开,就应当受到隐私权的保护。



为弱势呐喊, 敬请关注,点亮再看!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